校内医疗补助管理办法-浙江外国语党委学工部(学生处)

校内医疗补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0日 发布人:portal 发布部门: 阅读人数: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合理使用有限的卫生资源和资金,实现我校大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省、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人员范围
1 .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2 .学生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二、就医规定
1 .学生看病原则上以校医务室为主。遇急诊和非正常门诊时间,可自行去指定医院。
2 .指定医院为杭州市市级以上的医保定点医院(民营医院除外)及校区所在地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医疗费定额管理规定
1 .学生的医疗费用主要通过参加大学生城居医保和社会保险途径解决。
2 .学生医疗费定额为人均60元/年。此定额由学校每年统一为学生办理综合保险,剩余部分由学校统筹管理,专款用于学生医疗方面的困难补助。
3 .因意外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将病历本和有效发票交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理赔后超出的部门,由医务室审核,学生处给予补助。
4 .参加大学生城居医保的学生因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大学生医保统筹金支付,再由社会保险进行理赔。理赔后剩余部分,由校医务室审核,学生处给予补助。
5 .未参加大学生城居医保的学生因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社会保险进行理赔。理赔后剩余部分,由校医务室审核,学生处给予补助。
6 .学生门诊和住院看病,全年医疗费总额超过200元的部分,学校酌情给予困难补助,补助金额一般在超过部分的60%以内,且补助总额每人每年不超过学费标准的30%。若属于大学生医保统筹和保险理赔范围的,理赔部分不计算在总额内。
7 .学生门诊医疗费困难补助原则上每学年办理一次,时间定于当学年的6月,6月份产生的医疗费可延期至9月报销。申请审批程序:(1)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票据到校医务室审核;(2)将审核后有效发票上交至所在学院辅导员处,以学院为单位做好汇总;(3)校学生处核准,发放补助金额。
四、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一律自理:
1 .医保规定属自费、自理的范围。
2 .因酗酒、斗殴、交通肇事等导致伤害的医疗费。
3 .在校期间学生离开杭州市区(在外实习、见习的除外)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4 .凡在药店自行购买药品或其他医疗用品的费用。
5 .在校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
6 .各种美容类医疗诊治费用。
7 .寒暑假期门诊、住院医疗费不纳入校内医疗补助范围内,由大学生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和保险公司协议办理。
五、本规定从公布之日开始实施,由校学生处、医务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