寝室文明等级评比实施办法-浙江外国语党委学工部(学生处)

寝室文明等级评比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1日 发布人: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发布部门: 阅读人数:

浙外院办〔2022〕17号

     

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学生寝室管理,营造安全、文明的寝室环境,倡导和谐、奋进的寝室文化,促进优良学风、校风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范围

全日制普通在校生寝室。

二、等级划分

寝室文明等级分ABCD四等。由学生处及各学院的寝室检查结果按比例赋分,各占50%。其中A等寝室评定要求为寝室得分≥85分且A等寝室数≤学院寝室总数的10%B等寝室评定要求为寝室得分≥80分且B等寝室数≤学院寝室总数的20%;寝室得分<60分的评定为D等;其余评定为C等。当A等和B等同一等级最后一名分数相同且总数超过规定比例时,由学院根据寝室日常表现、文化建设等方面实际情况进行筛选。

三、等级评定

1.每学年最后一个月,由学生处将寝室检查结果汇总后公示三个工作日并反馈给各学院。各学院结合学生处检查结果与学院检查结果(混合寝室采用寝室长所在学院的检查结果),计算各寝室综合得分,根据比例评定本学年各寝室的文明等级并公示,公示期三个工作日;

2.一学年内寝室发生违规使用电器和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被查处的,寝室取消本学年A等、B等评定资格。


四、奖惩办法

1.A等、B等寝室成员可在该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成绩中加分(A等加分多于B等),C等寝室成员不加分(校外住宿学生按照C等寝室标准评定),D等寝室成员扣分(具体加、扣分数值参照各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相关规定);

2.D等寝室的班级取消本学年 “学风建设优胜班级”、“优秀团支部”评选资格。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寝室文明等级评比实施办法》(浙外院﹝2010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