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学生资助体系,强化精准资助和资助育人成效,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力提升和全面发展,全面推进资助育人,根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教党〔2017〕62 号)及《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 号)文件精神,落实“扶困”“扶智”“扶志”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发展性资助是学校在保障性资助基础上,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力提升和全面发展提供的经济资助,资助类别包括但不限于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国际交流、培训考证、就业实习、社会实践等。
第三条 发展性资助实施原则:实事求是、公开公正、促进强能、激励发展。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例会成员单位构成。学生资助工作小组领导全校学生资助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五条 学生处负责资助经费的管理统筹及发展性资助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 资助类别及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资助对象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籍在读且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有以下情况,不得申请发展性资助:在校期间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其他经学校认定不得申请发展性资助的情况。
第七条 资助类别及具体条件
发展性资助类别分为国际交流、培训考证、就业实习、社会实践及其他。
(一)国际交流
1.申请人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国(境)外交流学习及实践活动,且在国(境)外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2.申请人在距离发起发展性资助申请最近的一次综合素质测评中排名在所在班级前 50%;
3.申请人通过其他各渠道获取的项目资助经费总额不足以支付参加项目所需的交通费、学费等必要支出;
4.申请人在校期间只能申请 1 次此类别资助。
(二)培训考证
1.申请人在校期间为升学或拓展就业能力参加相关培训或考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须为培养目标要求以外的项目);
2.因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发展性资助的,须在通过考试后发起。
(三)就业实习
1.申请人在校期间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就业实习活动(不含培养计划中安排的毕业实习)且工作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2.实习单位提供的实习工资、补贴等不足以支付实习期间交通、住宿等必要支出;
3.申请人在校期间只能申请 1 次此类别资助。
(四)社会实践
1. 申请人在校期间参加由学校或学院立项的社会实践活动;
2.学校支持的社会实践经费不足以支付学生需自行承担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必要开支。
(五)其他类别
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在校期间参加上述类别以外有助于自身能力提升和全面发展,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认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八条 国际交流类资助金额不超过申请人需承担的项目费用总额(需支付项目组织方的费用+往返机票费-该项目 已获得其他各类奖补助金额)的50% ,且资助金额不超过20000(贰万)元。
第九条 培训考证类资助金额不超过申请人因升学或拓展就业能力等参加的各类培训及考证费用总额(培训费+考试报名等相关费用)的50% ,且资助金额不超过2000(贰仟)元。
第十条 就业实习类资助金额不超过申请人需承担的因实习产生的费用总额(实习期间公共交通费+必要的房租-实习企业发放的工资和补助) ,且资助金额不超过 1000( 壹仟)元/月。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类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 500(伍佰)元。
第十二条 其他类别资助金额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实际情况确定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0(贰仟)元。
第五章 申请流程
第十三条 发展性资助的申请流程:
(一) 申请人根据实际随时发起发展性资助申请, 申请途径为登录学校综合服务平台中的 “学工系统”-“资助”-“发展性资助申请”模块,在线填写《浙江外国语学院发展性资助申请表》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二)学院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真实且符合申报的要求;
(三)学生处复核申报材料,根据当年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及申报项目实际,拟定资助金额并提交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议;
(四)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议并确定各项目资助金额, 由学生处负责对申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 5 个工作日;
(五)学生处按照审议结果发文,并发放发展性资助。
第六章 资金发放与监督
第十四条 发展性资助原则上在学生发起申请的次月完成审议并公布结果,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发放资助金。
第十五条 申请人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前发放资助金的项目(如国际交流), 申请人须严格履行申报材料内容,因个人原因未履行的学校有权收回资助金。如存在故意隐瞒、虚构等行为,将按照《学生手册》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发展性资助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室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实施办法》(浙外院〔2012〕145 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