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浙江外国语党委学工部(学生处)

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1日 发布人: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发布部门: 阅读人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 浙江监管局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 (浙教发〔2016〕1 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学生通过助学贷款解决学习和生活困难,并为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家助学贷款是指贷款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由财政贴息,用于借款人在大学就读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助学贷款。
第二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生处作为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机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落实上级主管单位、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政策和要求;制定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联系贷款银行,协调各学院组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手续,协助贷款银行开展助学贷款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按要求落实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资料审核等职能,做好借款学生信息整理与汇总工作,协助贷款银行办理借款确认、偿还或合同变更等手续。
第三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贷款的确认书);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诚信记录;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品学兼优。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种类、额度、期限、利率与贴息方式
第八条 目前国家助学贷款种类主要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及就学地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具体的贷款政策及办理流程以当地相关政策为准。就学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学校担保并联系贷款银行统一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就学地国家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只能用于支付借款人在校期间产生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12000 元(贷款上限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计算,到偿还全部本息一般不能超过 20 年。
第十一条 我校就学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一次签约、一次发放的原则,即借款人应每学年申请办理本学年在校期间所需要的贷款,贷款银行向借款人发放本学年的贷款。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产生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借款人本人全额支付。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贷款银行提供书面证明,经贷款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贷款银行提供书面证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五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生源地信用贷款申请流程以各地相关政策为准,已经成功申请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学生需向学校提供贷款合同的回执编号等贷款信息,由学校统一报备国家助学贷款平台。我校国家助学贷款一般在秋季学期开学后 2 周内办理,具体流程为:学生自主申请填写相关信息-学院初审-银行收集资料并审核-学生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发放贷款。具体办理时间及要求以学校通知为准。
第六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
第十四条 贷款的偿还
1.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选择提前还贷、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年、季、月),具体方式由贷款银行与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
2.提前还贷的,提前还贷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按规定计收罚息。
3.借款人因故离开学校,应主动将最新通讯方式、工作单位及居住地址告知学校和贷款银行,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如有与国家最新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最新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