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奖学金的实施办法-浙江外国语党委学工部(学生处)

省政府奖学金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8日 发布人: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发布部门: 阅读人数:

总则
第一条为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营造勤奋好学,奋发向上的良好氛围,激励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使省政府奖学金的管理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浙财教〔2016〕49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浙江省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一章奖励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省政府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四条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五条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所评定年度内至少获得一次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同等条件下,在课外科技比赛中获省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学生优先考虑。
第六条省政府奖学金是国家奖学金的补充和延伸,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省政府奖学金。
第二章预算下达与名额分配
第七条每年10月1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将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我校。
第八条学校原则上按各学院学生人数在全校学生数中所占比例进行名额分配。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九条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评审程序:
1.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要求分别填写电子版、书面版。书面填写必须用黑色水笔书写,字迹工整,不得有任何涂改痕迹。
2.各学院根据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和所分配名额进行等额评定,并将推荐汇总名单和申请表(电子版一份、书面稿2份)上交校学生处。
3.校学生处审核推荐名单,并将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将名单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通过。
4.校学生处将最终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校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将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承诺奖学金确实用于学习和正当的生活需求,未缴纳学费的应优先缴纳学费。
第十五条学年内省政府奖学金与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可兼得。
第十六条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发放接受校纪监办、审计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附则
第十七条凡在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年任何评奖评优资格,并按照《浙江外国语学院学生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于201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