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建立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学生教育管理与评价体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的全面评价,是学生评奖评优和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综合测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港澳台侨生)。
第二章 综合测评机构
第五条 学生处负责全校综合测评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成立院测评领导小组和班级测评小组。二级学院院测评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学工办主任、辅导员代表、班主任代表等组成,负责学院综合测评实施细则的制定、评价过程的监督和裁定,并由学工办负责测评工作的具体实施;班级测评小组以班级为单位,由班主任、学生干部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其中非学生干部的学生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三分之一,班级测评小组成员由班级民主推荐产生,主要负责班级学生自评。
第三章 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与测评内容
第六条 综合测评总成绩由德育评价成绩、智育评价成绩、体育评价成绩、美育评价成绩、劳育评价成绩、创新与实践素质评价成绩等六部分构成,满分为100分。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德育评价成绩10分+智育评价成绩60分+体育评价成绩10分+美育评价成绩4分+劳育评价成绩4分+创新与实践素质评价成绩12分。各学院应依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制定综合素质测评内容体系。
第七条 德育评价主要考察政治态度和表现、组织纪律、文明行为、集体观念,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思想道德、心理素质和行为习惯,传承红色基因,坚定“四个自信”,立志听党话、跟党走,立志扎根人民、奉献国家。德育评价成绩=评议成绩(占80%)+记实分(占20%)。
(一)政治态度和表现。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厚植家国情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政治上要求上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
(二)组织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自觉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三)文明行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公道正派。
(四)集体观念。具有较强的全局意识和集体观念,注重团队合作;关心集体,能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主动维护集体荣誉,乐于为集体做贡献。
德育记实分加分项包括自强不息、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思想品行类事迹或荣誉表彰,积极参与“青年学子学青年习近平”学习教育,参加公益献血、应征入伍、青年志愿者服务项目、文明寝室等级创建等活动;减分项包括违规违纪处分、通报批评、D等寝室、违反上课考勤纪律等。
具体由二级学院根据学院实施细则进行认定和赋分。
第八条 智育评价成绩根据学校《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高职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以校教务处提供的学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为准。出国境交流学生的境外学分绩点按照学校相关办法认定。
具体由二级学院根据学院实施细则进行赋分。
第九条 体育评价主要考察体育锻炼和活动的日常参与、体质测试和运动技能测试等情况,引导学生养成良好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锤炼意志,强健体魄。体育评价成绩=体育课程分(由体育部根据体育课评价体系提供)(占80%)+记实分(占20%)。学生因病或残疾无法完成相关体育评价指标的,经医疗单位证明,二级学院和体育部核准后,可暂缓或免予测评。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测评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
体育记实分包括各级体育类活动、比赛、讲座、项目等参与度情况。积极鼓励参与体育对外交流活动。
具体由二级学院根据学院实施细则进行认定和赋分。
第十条 美育评价主要考察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素养与能力,教育引导学生提高审美和人文素养,形成艺术爱好、增强艺术素养,以学生参加各类文化艺术类讲座、鉴赏、创作、展演、交流等情况为赋分依据。具体由二级学院根据学院实施细则进行认定和赋分。
第十一条 劳育评价主要考察劳动观念、劳动精神风貌、劳动技能水平等,教育引导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让学生在实践中养成劳动习惯,学会劳动、学会勤俭,以学生参加各类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服务性劳动,以及相关讲座等情况为赋分依据。具体由二级学院根据学院实施细则进行认定和赋分。
第十二条 创新与实践素质评价主要考察创新创业素质、专业(职业)技能、社会工作(实践)能力、国际交流与实践能力、数智能力等,引导学生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提升创新与实践应用能力,以学生参加相关活动情况为赋分依据。具体由二级学院根据学院实施细则进行认定和赋分。
(一)创新创业。包括参加学科竞赛、科学研究,公开发表科研成果,参与创新创业竞赛、创业实践;
(二)专业(职业)技能。包括获得各级各类专业技能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外语类技能证书,以及在专业(职业)技能比赛中获奖等;
(三)社会工作(实践)。担任学生干部,考核合格及以上;积极承担社会工作、参加社会活动,表现突出;
(四)国际交流与实践。包括参加各类出国境学习、交流、实践项目(活动),或具有各类在地国际化、在线国际化经历和成果,服务国际重要赛会等;
(五)数智能力。包括参与数智能力相关训练与实践项目,在相关竞赛中获奖,取得数智技能相关证书等;
(六)其他。参加其他院级及以上各类活动并获奖。
第十三条 各评价部分,各分项得分累加不超过该评价部分总分,分项所设内容得分累加不超过该分项总分。如同一项目符合不同类别加分条件的,不重复加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荣誉或奖励的,取最高分加分。扣分项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按最高层级扣分。
第四章 综合测评实施
第十四条 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下个学年的第二个月前完成对前学年的评价,综合测评采取学生自评、班级测评、班主任总评、学院审核公示的程序进行。
(一)学生自评。每个学生按测评内容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测评,填写相应表格交班级测评小组。
(二)班级测评。班级测评小组负责复核学生自评,并提出测评意见。
(三)班主任总评。结合学生自评和班级测评意见,作出总评结论。
(四)学院审核公示。院测评领导小组进行审核,通过后向全院学生公示测评成绩。公示时间和方式由院测评领导小组决定。公示结束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将测评结果进行备档并报学生处。
(五)异议处理。对测评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者,可向学生处进行申诉,学生处将对其测评情况和复议结果进行调查,并形成最终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五条 学生的记实分评定和创新与实践素质评定由学生在本学年末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充分的证明材料,报班级测评小组鉴定。班级测评小组核算出评价结果后反馈给学生进行核对确认,并接受班级学生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章 校外(境外)学习学生和毕业生综合测评办法
第十六条 有校外(境外)学习经历的学生,仍可参与综合测评,具体测评办法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七条 毕业生综合测评操作办法。对毕业生的综合测评一般在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末进行,毕业生测评总成绩由前三个学年测评成绩的平均合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凡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该学年任何评奖评优资格,并按照《浙江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学院依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并对本学院实施细则负责解释,同时报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