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保参保范围
大学生医保参保范围为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和符合相关规定的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医保筹资标准
大学生医保按年度筹集,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个人缴费额度和政府补助标准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具体为每人每年270元,其中个人缴纳90元,同级财政补贴180元。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持有者个人应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由政府补贴一半;其他持证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医保费由政府全额补贴。补贴资金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
三、医疗费用结算
(一)门诊费用
1.先由个人承担300元门诊起付标准。
2.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 承担,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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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 |
其他医疗机构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统筹基金比例 |
40% |
60% |
70% |
个人承担比例 |
60% |
40% |
30% |
3.大学生在校医院门诊就医时,统筹基金承担比例在规定基础上提高3%,即个人承担比例为27%。
4.大学生在校医院首诊,或经校医院转诊至其他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门诊医保起付标准减免300元。
(二)住院费用
1.由个人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其中最高等级医疗机构标准计算。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其他医疗机构5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2.由统筹基金参与支付的住院最高限额为30万元。
3.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承担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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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 |
其他医疗机构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统筹基金比例 |
70% |
75% |
80% |
个人承担比例 |
30% |
25% |
20% |
四、大病保险
(一)大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合规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
1.住院最高限额以上,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
2.住院最高限额以下,由个人按比例承担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自付部分医疗费(含起付标准);
3.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费用;
4.享受浙江省罕见病用药保障待遇后个人承担的罕见病药品费用;
5.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医疗费。
(二)大病保险合规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与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一致。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大病保险合规费用按以下规定结算:
1.由个人承担一个起付标准,具体为:持证人员7500元,非持证人员2.5万元。
2.大病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0万元。
3.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费用按超额累进制结算,大病保险基金承担的比例为:
(1)持证人员:起付标准以上至10万元(含)为80%,10万元至20万元(含)为85%,20万元至40万元(含)为90%,40万元以上为95%。
(2)非持证人员:起付标准以上至10万元(含)为70%,10万元至20万元(含)为75%,20万元以上为80%。
五、医疗救助
(一)医疗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为参加本市大学生医保的持证人员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标准
一个结算年度内,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其他医疗补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按以下标准救助: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持有者,其个人承担的普通门诊、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予以全额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和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持有者,其个人承担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救助70%;普通门诊医疗费救助50%,最高不超过3000元。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持有者,其个人承担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救助60%。
(三)医疗救助方式
1.即时救助。救助对象在直接联网结算的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时发生的医疗费,符合本办法救助规定的,可在医疗费结算时直接享受医疗救助。
2.事后救助。救助对象发生的符合救助标准的医疗费,未能享受即时救助的,在申请报销时,由医保经办机构一并给予医疗救助。
六、就医凭证
大学生医保参保人员的就医凭证是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实体卡)。
医保电子凭证的申领渠道主要有:手机支付宝搜索医保电子凭证并按要求激活申领;下载并打开“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进行注册认证后申领;“浙里办APP”及合作银行APP等渠道激活申领。
社会保障卡(实体卡)的申领可在杭州市民卡APP、合作银行网点、杭州市市民卡服务大厅或市区级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参保学生应按规定及时申领医保就医凭证(含电子凭证),并凭有效就医凭证在辖区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
七、其他事项
(一)学生在寒暑假、因病休学或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期间, 可在相关居住地、实习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 生的住院医疗费凭本人社保卡在当地医院直接结算,或由个人全额垫付后至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二)以上政策来源于《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2020〕56号)文件,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最新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