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学生资助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与健康成长,提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他们的感恩意识和责任意识,特制订办法。
第二条发展性资助项目实施原则:“资助与发展并重,他助与助他并重,管理与育人并重”。
第三条发展性资助项目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以项目研究和社会实践为载体,培养学生了解社会、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的能力。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发展性资助项目的实施管理模式
(一)校学生处负责制定管理办法,组织、协调发展性资助项目的开展,负责项目的申报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效果分析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学院应由专人负责落实项目的申报推荐、申报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资助范围及申请条件
第五条发展性资助项目申请人原则上应是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自己组织团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以项目方式提出申请,开展学业提升、就业创业、科技创新、素质拓展、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国际交流和其他公益类项目。
第六条项目申请者应以团队为主,个人也可单独申请。团队申请时,要求项目负责人为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者成员中经学校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达到或超过50%。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团队合作项目和服务社会型项目。
第七条申请者要自主设计方案、自主实施项目过程、自主完成项目总结等工作。项目内容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学生要对项目方案及可行性进行分析,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优化,能够在项目预定期限内完成。
第八条项目可邀请责任心强、热心学生工作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不超过2名。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项目申报与评审时间以学生处当年通知为准。
第十条申请与立项原则:自由申请、公平立项、择优资助。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浙江外国语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项目申报书》(附件1),经项目组成员、指导老师签字确认,提交到项目申请人所在学院进行审核。
(二)各学院对申请项目进行初步的评审筛选,对拟推荐的项目要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填写项目汇总表后,一同报送校学生处。
(三)校学生处汇总各学院申报项目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审,确定发展性资助项目名单,公示7天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下达立项通知。
(四)对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其他已经开展的项目,经相关单位申请、推荐,经评审后也可列入发展性资助项目。
第五章经费的来源与使用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项目资助经费来源: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助经费。资助经费由学校计财处统—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对于获得批准立项的项目,学校给予500—5000元/项的资助。
第十四条项目经费应用于项目实施的必要开支。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项目立项后给予50%的资助经费,项目验收后补足剩余的50%经费。
第十六条凡过程中执行不力,无故拖延又无具体改进措施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以及无法通过验收的,可责令项目负责人停止使用项目经费,且项目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第六章项目的实施及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具体组织协调项目组成员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各项工作,原则上中途不得更换负责人,不得中途变更项目题目及预计目标。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中期,项目组需填写《浙江外国语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项目进度报告表》(附件2),汇报项目开展情况。对不按时递交中期进度报告或无明显进展的项目,应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项目组在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向校学生处提出验收申请,提交《浙江外国语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项目结题申请书》(附件3)、项目成果及相关辅助材料。
第二十条校学生处按年度组织评审,可通过答辩等方式确定是否通过验收并将结果公示。
第二十一条发展性资助项目全程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以及其他违规违纪现象,经查实即刻停止项目资助,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校学生处将定期编印项目成果集,并通过网站、报告会、论坛等形式搭建项目交流平台。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