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位,根据《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系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的主要依据,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第二章认定工作组织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校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应通过民主程序产生,代表人数为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总人数少于30人的,代表人数为3人。
第八条学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对认定学生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九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第十条因灾、因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状况大幅下降的学生,可视实际情况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家庭经济困难。
第十一条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本人及个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未主动申报,但学院有相关档案证明属实的,应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可不公示。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认定:
1.有高档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2.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酒吧等娱乐场所的;
3.无特殊原因在校外租房;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家庭因投资、做生意、购置房产和贵重财务等非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的暂时经济困难的。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认定工作原则上为每学年9月。学生如实填写《浙江外国语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第十四条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结合
其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及其它家庭实际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过程应充分听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评议意见。对存在异议的要充分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六条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校学生处提请复议。校学生处应在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各学院负责提交本学院审核通过的《浙江外国语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认定汇总情况,报学校审批。审批通过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
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认定工作的管理
第十八条各学院每学期初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认定复查。认定及复查工作可通过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认定精准度。对了解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状况有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学院必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未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应及时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并给予一定的临时困难补助。
第二十条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收回资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