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素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鼓励先进,树立榜样,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和集体活动;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有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注意道德修养,遵守公共秩序;
3.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校规校纪,积极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教育活动;
4.学习态度端正,热爱专业,学习刻苦;
5.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原则上体育成绩良好及以上。
二、评选具体条件
优秀学生干部具体条件为在担任具体工作中,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团结同学,任劳任怨,工作成绩显著,出色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次居全班50%之内,专业科目考试无不及格。
三、评选名额
评选单位须认真掌握条件,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优秀学生干部原则上每班评选一名;各学院团委、学生会及其他学生组织共评选三名;校团委等部门按相关校级学生组织总人数的4%进行评选。
四、评选程序
1.按照优秀学生干部的条件,由班级选举产生,确定初评人选;校团委、学生会,院团委、学生会及院其他学生组织中的优秀学生干部分别由各学生组织推荐初评人选(不占用所在班级名额);
2.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送校学生处;
3.经学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校分管领导批准。毕业班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在最后一学期初进行预推荐,如推荐后至毕业前一定时间内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取消评选资格。
五、奖励办法
评选为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由学校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材料载入本人档案。
六、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生。
七、本办法从201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