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鼓励先进,激发学生奋发向上,进一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校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和集体活动;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有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注意道德修养,遵守公共秩序;
3.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校规校纪,积极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教育活动;
4.学习态度端正,热爱专业,学习刻苦。
二、评选具体条件
1.三好学生具体条件为学习成绩优良,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居全班前25%之内,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次居全班前30%之内。
2.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课外体育锻炼出勤率在90%以上,体育成绩在80分以上。
三、评选名额
评选要认真掌握条件,宁缺毋滥。三好学生以班级参评人数的15%比例评选。
四、评选程序
1.按照三好学生的条件,由班级选举产生,确定初评人选;
2.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送校学生处;
3.经学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校分管领导批准。毕业班三好学生评选在最后一学期初进行预推荐,如推荐后至毕业前一定时间内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取消评选资格。
五、奖励办法
评选为三好学生,由学校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材料载入本人档案。
六、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生。
七、本办法从201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