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使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财科教〔2019〕19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奖励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学生。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一档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档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原则上经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申请一档国家助学金,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二档国家助学金。
7.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可优先考虑给予一档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名额下达与分配
第六条每学年9月,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国家助学金名额下达我校。
第七条学校原则上按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中所占的比例进行助学金名额的分配。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十一条评审程序:
1.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各学院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和所分配名额进行等额评定,并将推荐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后上报校学生处。
3.校学生处审核推荐名单,并将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将名单报学校审核。
4.学校将最终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待省教育厅复核批准后,发文公布。
第五章助学金发放与监督
第十二条原则上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审核通过当月即开始发放,发放对象是毕业班学生的一般在毕业之前发放完毕。
第十三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接受学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从2019年9月1日开始实施,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