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使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财科教〔2019〕19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奖励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学生。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申请当年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校级及以上荣誉;
6.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章名额下达与分配
第六条每学年9月,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下达我校。
第七条学校原则上按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中所占比例进行名额分配。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评审程序:
1.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各学院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和所分配名额进行等额评定,并将推荐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后上报校学生处。
3.校学生处审核推荐名单,并将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将名单报学校审核通过。
4.学校将最终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待省教育厅复核批准后,发文公布。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与监督
第十一条原则上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该荣誉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接受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从2019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