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使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财科教〔2019〕19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奖励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学生。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同等条件下,在课外科技比赛中获省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学生优先考虑。
第三章名额下达与分配
第六条每学年9月,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国家奖学金名额下达我校。
第七条学校原则上按各学院学生人数在全校学生数中所占比例进行名额分配。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评审程序:
1.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2.各学院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和所分配名额进行等额评定,并将推荐名单在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后上报校学生处。
3.校学生处审核推荐名单,并将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将名单报学校审核通过。
4.学校将最终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统一报教育部审批并发文公布。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与监督
第十一条原则上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该荣誉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发放接受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从2019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