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建立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学生教育与管理体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41号令)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的全面评价,是学生评奖评优和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综合测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生(含港澳台侨生)。
第一章综合测评机构
第五条学生处负责全校综合测评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二级学院成立院测评领导小组和班级测评小组。二级学院院测评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学工办主任、辅导员代表、班主任代表等组成,负责学院综合测评实施细则的制定、评价过程的监督和裁定,并由学工办负责测评工作的具体实施;班级测评小组以班级为单位,由班主任、学生干部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其中非学生干部的学生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三分之一,班级测评小组成员由班级民主推荐产生,主要负责班级学生自评。
第二章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与测评内容
第六条综合测评总成绩由思想政治道德素质成绩、文化专业素质成绩、体能素质成绩、实践能力素质成绩等四部分构成,满分为100分。其中思想政治道德素质成绩10分、文化专业素质成绩60分、体能素质成绩10分、实践能力素质成绩20分。各学院应依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制定综合素质测评内容体系。
第七条思想政治道德素质是指政治态度和表现、组织纪律、文明行为、集体观念。
(一)政治态度和表现。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理想信念坚定;政治上要求上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
(二)组织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自觉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三)文明行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诚实守信,公道正派。
(四)集体观念。具有较强的全局意识和集体观念,注重团队合作,人际关系和谐;能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主动维护集体荣
誉。
第八条文化专业素质根据学校《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职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以校教务处提供的学生学年(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为准。
第九条体能素质指包括体育课成绩、体质测试成绩等方面。要求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符合《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教体艺〔2014〕5号)规定。
第十条实践能力素质是指社会工作、科研创新、文体特长、技能素质、特殊经历等五个方面。
(一)社会工作。担任学生干部,考核合格及以上;积极参加社会活动,表现突出。
(二)科研创新。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积极开展发明创造,参与科学研究,发表学术论文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三)文体特长。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取得较好成绩。
(四)技能素质。获得各级各类能证明技能素质的专业技能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五)特殊经历。有自强不息、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事迹;有自主创业、境外学习、应征入伍,或参加市级以上重大活动等经历。
第三章综合测评实施
第十一条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下个学年的第二个月前完成对前学年的评价,综合测评采取学生自评、班级测评、班主任总评、学院审核公示的程序进行。
(一)学生自评。每个学生按测评内容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测评,填写相应表格交班级测评小组。
(二)班级测评。班级测评小组负责复核学生自评,并提出测评意见。
(三)班主任总评。结合学生自评和班级测评意见,作出总评结论。
(四)学院审核公示。院测评领导小组进行审核,通过后向全院学生公示测评成绩。公示时间和方式由院测评领导小组决定。公示结束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将测评结果进行备档并报学生处。
(五)异议处理。对测评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者,可向学生处进行申诉,学生处将对其测评情况和复议结果进行调查,并形成最终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二条学生的实践能力素质评定由学生在本学年末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充分的证明材料,报班级测评小组鉴定。由班级测评小组核算出评价结果后反馈给学生。
第四章校外(境外)学习学生和毕业生综合测评办法
第十三条有校外(境外)学习经历的学生,仍可参与综合测评,具体测评办法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四条毕业总评操作办法。对毕业生的综合测评一般在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末进行,毕业生测评总成绩由前三个学年测评成绩的平均合成。
附则
第十五条凡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该学年任何评奖评优资格,并按照《浙江外国语学院学生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各学院依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并对本学院实施细则负责解释,同时报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201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废止。